为开展好全省“禁*大会战”,巩固和扩大*品问题整治成效,推动辽宁禁*工作再上新台阶,3月25日,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下,沈阳、大连、鞍山、本溪、营口、盘锦、辽阳、丹东等地法院,对审理的共计53件涉*品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涉案的6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4个月至死刑不等刑罚,其中五年以上刑期的13人。
▲鞍山中院采用视频方式宣判颜某某贩卖*品案
典型案例一营口市中级人民法审理的被告人刘某某贩卖、运输*品案年2月6日,刘某某伙同他人驾车前往广东省汕尾市,出资70余万元,购买甲基苯丙胺(冰*)30千克欲回营口市贩卖,后将上述甲基苯丙胺制成液体装入塑料桶内运回营口市鲅鱼圈区吴某某住处。后,刘某某伙同吴某某等人将该液体加热、加盐还原成甲基苯丙胺晶体。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将吴某某抓获,从其住处缴获白色晶体21袋、棕色液体1桶(内含棕色晶体)。经检验鉴定:白色晶体、棕色晶体、棕色液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年9月9日,公安机关将刘某某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贩卖为目的,出资70余万元购买30千克冰*,并将冰*从广东运回辽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品罪,案发后潜逃多年,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涉案*品数量特别巨大,高达30千克,系省级*品目标案件,法院判处刘某某死刑,体现我省法院对严重*品犯罪“从严打击”的态度和决心。被告人刘某某为方便运输*品,先将晶体状的冰*化成液体,到目的地后利用加热等工艺还原成晶体冰*,此行为虽与制造*品存在一定竞合,但依据其贩卖*品的主观目的,认定被告人为贩卖、运输*品罪。本案裁判结果对如何适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区分贩卖、运输*品与制造*品罪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典型案例二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祝某某贩卖新型*品案件
▲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宣判被告人祝某某贩卖*品案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祝某某分3次向他人贩卖羟考酮片(俗称泰勒宁)共计10板(每板10片),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品仍多次非法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品罪。被告人祝某某系累犯、*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祝某某具有的从重、从轻量刑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近年来,新型*品日渐增多,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广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羟考酮俗称泰勒宁,系新型*品,其药理作用及作用机制与吗啡相似,主要通过刺激中枢神经系统的阿片受体而起镇痛作用。临床发现高剂量连续使用羟考酮后,突然中断或减量,部分服用者出现戒断综合征。此前曾因没有定罪依据使得贩卖羟考酮行为一度十分猖獗,年9月1日起,国家有关部门正式将羟考酮列入精神类药品管理,为此类*品入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有效遏制相关新型*品滥用、大幅降低吸食此类*品后的衍生犯罪起到重要作用。
▲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宣判被告人于某贩卖*品案
(辽宁高院)
(二三里编辑刘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