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企业集团利用子公司股权质押在银行贷款的做法不鲜见,然而,这其中的风险却逐渐显现出来。年6月底,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民事裁定书,在沈阳中油天宝集团物资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天宝公司”)破产中,对营口银行1.5亿元的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予以了确认。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企业破产大多会涉及债务问题,而背后的财产担保和优先受偿权很可能直接决定了债主能否挽回损失的可能。事实上,集团企业内部关联持股股权抵押在担保债权确权上存在一定的争议,这也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给集团企业的贷款埋下了风险隐患。
万股权争议
年7月,营口银行沈阳分行与沈阳中油天宝集团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天宝石油公司”)签订了一份《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由后者向营口银行给中油天宝公司发放的1.5亿元信贷提供质押担保,其质押物为中油天宝石油公司对上海中油天宝钢管有限公司万元股权。简而言之,营口银行在给中油天宝公司授信1.5亿元时,担保物为中油天宝石油公司持有的上海中油天宝钢管有限公司万元股权。
年7月31日,中油天宝公司与营口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而银行也对其发放了1.5亿元贷款。然而,此后三个月时间,营口银行沈阳分行就将中油天宝公司、中油天宝石油公司等十五家企业列为被告追债,辽宁省高院在其中进行了协调。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年5月,中油天宝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尚欠营口银行借款本金1.5亿元,合同承诺约定的利息也未能按时偿还。但是,辽宁省高院当时判定,营口银行沈阳分行对中油天宝公司提供的质押股权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事情的转折在年7月,中油天宝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裁定,中油天宝石油公司、上海中油天宝钢管有限公司等十八家企业与中油天宝公司合并重整,由中油天宝公司担任19家企业的合并重整管理人。
在营口银行债权申报期间,银行对于上海中油天宝钢管有限公司万元的股权质押优先受偿权没有得到管理人的认可。
年1月,营口银行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油天宝公司作为管理人对于上海中油天宝钢管有限公司万股股权进行确权,认为该财产担保债权的产生是在企业破产重整之前。即便是中油天宝公司破产重整,该笔股权仍存在价值。
中油天宝公司称,18家企业存在高度人格混同被合并重整,各企业的股权价值为零,对应股权价值的优先清偿权价值亦为零。在破产程序中,现中油天宝石油公司、上海中油天宝钢管有限公司等企业因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其全部资产应作为合并重整的债务人财产,其全部负债均应在重整程序中公平集体清偿,所以管理人在债权审查时直接对该部分债权认定为普通债权。
年9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的判决,营口银行的诉求在其中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为,19家企业因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而实施合并,各关联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程序公平受偿。中油天宝石油公司、上海中油天宝钢管有限公司失去了独立存在的基础,营口银行的质权也无法在重整程序中实现优先受偿权。
子公司股权质押隐患
记者了解到,由于中油天宝公司在破产中涉及到多笔债务纠纷,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很可能直接关系到挽回贷款损失的程度。
年11月12日,营口银行再次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对于该行申报的万元股权质押范围内的债权为有财产担保债权进行确权,并予以优先受偿。
营口银行认为,中油天宝公司等的重整程序并不直接导致万元股权价值归于零,其价值依旧存在,该优先受偿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