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走进营口某环保公司,组织案件当事人“返款”“交货”,使困扰当事人三年多的纠纷在二审中以调解方式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陈某是营口某环保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年与营口某科技公司签订新风销售合作协议,因合同履行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于年诉讼至一审法院。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上诉到营口中院。
主审法官通过阅卷了解本案存在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情况,双方当事人之间意见分歧较大后,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随即启动了涉企案件影响评估制度,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了化解矛盾的“最佳”方法。主审法官以换位思考、企业发展、合作共赢等角度,多次进行耐心细致的工作,同时进行释法明理,最终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此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本案的调解,将双方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内的、范围外的问题均“一揽子”解决,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息诉止访,实现了*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日前,双方当事人分别送来“营商环境暖民心倾心调解化纠纷”“营商环境守护者”的锦旗,表示对法院工作的肯定和感谢。
“我是案件当事人,还是营口市营商环境监督员,我亲身感受到法院多种司法惠企举措,法院实实在在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全力为企业家营造放心投资、安心经营的环境,为营口中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点赞。”陈某激动地说。
下一步,营口中院将充分发挥营商环境主力*职责,把审判执行工作融进中心、融入大局,以“1+2+5”为抓手,多措并举,努力平衡司法的刚性和柔性、力度和温度,最大限度的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辽宁高院
发布:中国经贸法治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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