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
各缴存单位、县区管理部:为规范和加强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确保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安全,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积金*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规定,对全市历史封存的账户进一步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1.退休职工封存账户。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2年以上的职工封存账户。
3.缴存单位破产、改制、注销、解散的职工封存账户。
4.死亡职工封存账户。
二、提取办理1.退休职工提取: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退休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本人银行I类借记卡即可办理销户手续,无需再提供退休证明;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需提供退休证明办理销户手续。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提取: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缴存的,封存满6个月后,办理销户手续。
3.缴存单位破产、改制、撤销、解散的职工提取:个人账户封存2年以上的,可提供本人身份证、本人银行I类借记卡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4.死亡职工账户提取:可提供《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任意一项均可;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及银行I类借记卡;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法律关系证明文件并签订支取承诺书。
三、提取办理方式:
1.各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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