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群人在一处废弃矿山附近非法采矿,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辽宁营口曾经发生过一起严重的矿井爆炸事件,王某,李某,徐某等人对当地一座废弃的萤石矿山虎视眈眈。这群人在矿山里偷东西,还买了一些爆炸物。不料,在施工期间,因违规爆破导致山体滑坡,导致一名工人死亡,一名受伤。记者从法庭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王某被判处两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王某是营口盖州的42岁男子。
盖州市王某、李某与徐某签订了一项开采徐某非法占用的废弃萤石矿山的合作协议。合同上写着:十年的合作。收益分成:百分之六十六,百分之三十三。平日没有股息,合伙结束股息。甲方承担项目的开发,乙方的监理,生产的安全,组织工人的生产、计量、记录。乙方负责矿山(萤石)的相关手续,并负责组织、调度、布置、确保安全。
签订合同后,王某和雇来的司机开车到庄河购买高升大炮,以进行非法采矿,随后王某将矿坑内的电线拉至徐某的矿井。
案发当天,徐某与一位爆破工人在非法爆破采矿时,发生了一起坍塌的石块,致使爆破工人头部受创,抢救无效死亡,徐某受伤。
根据现场调查记录,卧龙泉分局勘察了卧龙泉镇萤石矿的非法爆炸现场,案发地点在卧龙泉桃树沟废弃萤石矿南坡,爆炸导致一名爆炸工人重伤,医院抢救无效,现场有一台空气压缩机和一台空气压缩机。在南坡矿区外的毛坡上发现了一种民用高射炮的外包装。在洞口发现10余克的民用高射炮炸药,经调查,该矿为废弃矿山,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均未达到相关标准,属无证开采,且雇用的爆破工未取得爆破资质。
营口盖州市中院经初审,认定王某在非法生产、作业中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在生产、作业中违反了有关的管理制度,造成人员伤亡,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而王某则辩解说,自己并没有和别人合作开采萤石,也没有到矿山现场安排生产,也没有剥下炸药,只是依照李某5的吩咐签署了合同,并无犯罪行为。经过调查,二人从同案的供词中,清楚地表明,他们是由王某引荐的,三人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同意在卧龙泉镇内,一起开采废弃的萤石矿。三人签了合同后,马上就开始了招募工人,购买了高升炮炸药,召集工人开会,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在矿洞里铺设电缆。在共同采矿期间,王某承担了矿山设备、架设电线、管理矿井等日常生产和管理工作。
王某等人在无安全、无采矿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关闭矿井进行采矿,致使一人死亡,对被害人的死亡负有直接责任,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要件。法院对他的判决是:2年6个月。
王某提出了异议。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