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版)的通知》(辽政发[]19号)及《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受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辽卫办发[]号)要求,自年12月1日起,以下行政许可事项由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审批,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营口市行政审批局)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一、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审批;
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产前诊断)执业许可;
四、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人员资格认定;
五、职业病诊断执业医师资格认定;
六、人体器官移植执业医师注册;
七、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治疗、核医学项目);
八、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放射治疗、核医学项目);
九、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放射治疗、核医学项目)。
以上项目的申办请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办理或咨询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委窗口。
特此公告
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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