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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5/15 18:24:00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7日讯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于8月14日公布的上证公监函(〔〕号)显示,根据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2号)查明的事实,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SH)将日常经营资金归集至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集团”)控股子公司营口港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由该公司进行集中收付。

营口港作为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提供了财务公司的绝大部分流动性来源,其中年末财务公司从营口港归集资金16.95亿元,占财务公司归集资金的43.74%,而营口港从财务公司获取贷款3亿元;年末财务公司从营口港归集资金30.43亿元,占财务公司归集资金的73.68%,而营口港获取贷款4.5亿元。营口港资金贡献率与其从财务公司获得的贷款比率严重失衡。在相应年份,营口港向财务公司归集大量资金,营口港集团将绝大部分资金用于向集团内其他公司发放贷款,造成财务公司剩余资金无法满足公司贷款需求,客观上导致公司从外部金融机构融资,增加了公司相关资金成本。经上交所判定,上述行为形成了关联方隐性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另经上交所查明,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属财务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范围,公司按照前期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办理资金归集事宜,按照市场标准确定利率。在上述行为被监管认定为关联方隐性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后,公司积极督促控股股东配合整改,原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已全部转移至外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偿还有息负债,未造成公司资金损失。

综上,营口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李和忠、总经理王晓东、财务总监张振宇、董事会秘书周志旭分别作为公司重大决策、经营管理、财务和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未能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营,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李和忠、总经理王晓东、财务总监张振宇、董事会秘书周志旭予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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