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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很多事都很敏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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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大致是按照这20步完成的。下面,死抗着尽我最大之所能,把我目前所了解的装修过程以及整个过程中需要注意的诸多细节尽可能详细的阐述一遍


□李迎春成都商报评论员早在2009年,时任云南省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文新在公休假期间,开着公车带着家人朋友去东川区给岳母迁坟,途中坠崖身亡。交警认定,张文新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张文新之子张鑫起诉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索要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近日,东川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未尽到管理义务,应赔偿34万余元。这一判决在上引起很大争议。有友说,用纳税人的财物出了事,还要用纳税人的钱赔偿,岂有此理。的确,此判决如果最终确立,对那些惯于公车私用的人无疑是个巨大利好消息,因为司法判决为他们又赠送了一份事故保险。从媒体报道看,无论是原告的诉讼理由还是法院判决,都存在模棱两可的地方。比如,原告律师称,公车私用责任划分无明确法律规定。言下之意,法院怎么判都不违法。其实这明显是在混淆视听。因为公车私用责任如何划分根本不需要专门规定,根据现有法律足以作出公正的判断。如果连这个也要具体规定,法律不知道要繁琐成什么程度。再比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的理由是,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未尽到管理义务。但究竟是什么管理义务,怎么没有尽到,报道却未说明。或许,判决语焉不详是有意为之,目的是用一个含混的理由认定县人大有过错。事实上这一理由含混得根本经不起分析。交通事故中,除倾向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外,机动车事故普遍采取过错原则,有多大错担多大责,没有错没有责。这起事故中,过错可分两部分:一是车祸中的过错,交警认定张文新负全责,这说明是张文新的过错导致了车祸,他显然是赔偿主体,车内其他死者可以向他索赔。二是借公车中的过错。借公车显然有过错,此过错又分两种可能:一是借的车不安全,这一点不成立;二是不该借而借。公车私用显然违规,批准者属越权,此次公车私用可定性为批准者和张文新之间的私下违规行为,因为双方都没有在依法履职,两人都有错,要赔两人都应赔。不过,需要强调的是,有过错未必一定要赔偿,只有当过错与车祸发生了直接因果关系才能成为担责依据。而此案中,违规借车与车祸本身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违规借车单位无须担责。


台报:低薪过劳若成常态台湾明天怎会更好?


Time 2015-10-11 18:52:46 情感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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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血吸虫病流行区遍及长江流域及以南的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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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8 14: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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