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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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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新型冠状病*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上级检察机关工作安排,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防止疫情传播,切实保障前来案件管理大厅办理业务的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自年2月3日起,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将加强案件管理大厅的管理,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案件管理大厅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加强案件办理和管理。案件管理大厅落实专人办理案件受理、移送、流转事宜。检察系统内部案件流转依托统一业务系统办理。检察系统外部办案单位移送案件材料、文书等,请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与案件管理部门联系,以便做好接收和流转工作。

二、积极引导律师通过“中国检察网”或以电话方式,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开展辩护代理预约等。律师确需到案件管理大厅阅卷,请通过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的方式提前与案件管理部门联系。

三、律师需要递交相关案件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律师沟通,协调律师尽量提交扫描件或者采取邮寄等方式传送相关材料,尽量避免直接接触、实物传递。

四、案件管理大厅要按照要求切实做好各项防护工作,定时消*、通风,工作人员要配备口罩、手套等必要的防护和消*设备,并做好对来往光盘、案卷文档的消*。进入案件管理大厅的人员要按规定自觉佩戴口罩,配合完成安保信息登记及体温检测,自觉保持安全防护距离。

五、严格落实案件管理大厅值班制度,设立值班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处理、解答相关事项。

因疫情防控需要造成的业务办理方式调整和不便,敬请谅解。常规工作恢复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案管大厅联系-

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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