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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营口地区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营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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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胜之年。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府、省生态环境厅的决策部署,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为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效惩治和遏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扩大环境执法警示效应,现对年以来的10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通报,希望全市企业、单位及个人引以为戒,自觉守法,共同维护营口市良好的生态环境。

典型案例1

大石桥市汇聚利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年11月19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和营口市站前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新生农场一大队的大石桥市汇聚利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主要生产农药三唑酮(杀菌剂)和除草剂中间体。检查发现,该企业自年4月投入生产以来,多次非法处置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和反应罐及容器清洗废液,非法处置量超过3吨。废母液和反应罐及容器清洗废液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大石桥市汇聚利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犯罪。年11月20日,营口市站前生态环境分局对大石桥市汇聚利实业有限公司实施查封扣押。年12月3日,营口市站前生态环境分局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年12月26日,经营口市站前区人民*府批准对该企业实施关闭。

典型案例2

彭某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年12月1日夜间,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接到举报,一大货车向大石桥市沟沿镇青天村某虾池内倾倒废水,被人发现后,该货车车主逃离现场。12月2日,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大石桥市公安局环境保卫大队执法人员开展现场勘察发现,该大货车上装有29个塑料方形桶,桶内装有不明液体,车旁虾池内有倾倒的*色不明液体并散发刺鼻气味,虾池边缘还有不明固体废物。12月2日下午,该大货车车主彭某贺投案自首,并对倾倒废水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委托锦州市博宏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大货车上塑料方形桶内不明液体和虾池内废水及坑塘边上的固体废物进行危险属性技术鉴定,上述物资均为危险废物。经过测算,彭某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超过3吨。

二、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彭某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犯罪。年4月28日,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目前,该案件已被大石桥市公安局立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典型案例3

张某利用渗坑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年4月1日,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熊岳镇大铁村现场检查时发现,张某经营的水洗塑料造粒加工厂在无营业执照和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收购来的各种废塑料制品清洗后造粒销售给他人牟利。其在生产过程中,将未处理的洗料废水直排至厂房北侧一个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水坑中。检查中,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产。经检测,该加工厂外排洗料废水化学需氧量等指标均超标。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案件调查期间,该加工厂私自恢复生产。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5月27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对张某经营的水洗塑料造粒加工厂实施查封扣押。5月28日,该加工厂私自将封条撕毁并继续生产。针对此情况,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5月29日,电力部门对该加工厂采取了断电措施。目前,公安机关对该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我局也将依法对其实施处罚。

典型案例4

辽宁吉利供暖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案

一、案情简介

年3月10日,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因辽宁吉利供暖集团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总排口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浓度超标,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自年2月10日起,该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虽然该企业已将设备故障情况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但未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且在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期间,未按照规定和技术规范开展手工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和《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辽宁吉利供暖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2万元罚款。

典型案例5

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案

一、案情简介

年3月10日,因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异常,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营口市老边生态环境分局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由于自动监测设备伴热管老化短路,自2月20日起,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4#焦炉排气口处氮氧化物及二氧化硫的自动监测数据长时间在20-30mg/m3范围内浮动,随后氮氧化物及二氧化硫浓度开始处于恒值状态。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期间,该企业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且在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期间,未按照规定和技术规范开展手工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三项和《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12万元罚款。

典型案例6

营口华美艺玛木业有限公司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喷漆和调漆案

一、案情简介

年4月20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营口华美艺玛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复合木门喷漆工序正在作业,但喷漆间未完全封闭,且操作工人在无废气收集设施情况下进行调漆作业。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营口华美艺玛木业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2万元罚款。

典型案例7

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年1月14日,受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进行了大气污染物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企业1#焦炉颗粒物排放浓度;2#焦炉颗粒物排放浓度、二氧化硫排放浓度;4#焦炉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及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均超过国家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万元罚款。

典型案例8

北控(大石桥)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年7月12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原营口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北控(大石桥)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企业总氮排放浓度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8月1日,营口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企业进行例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水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北控(大石桥)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10万元罚款。

典型案例9

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热源物业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年1月13日,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热源物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吨燃煤锅炉且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大石桥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热源物业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28万元罚款。

典型案例10

营口市金大石墨耐材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年3月2日,营口市老边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营口市金大石墨耐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于年1月租赁营口博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球化车间从事生产活动。为迎合市场需求,营口市金大石墨耐材有限公司对球化车间进行升级改造,在未通过环保审批的情况下,新增破碎机、燃气锅炉及烘干设备。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营口市金大石墨耐材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处2.0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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